國立政治大學政治學系研究生學會組織章程
2009/10/8期初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第一章 總綱
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國立政治大學政治學系所學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政治大學。
第三條 本會以研究政治、砥礪學業、維護政治系研究生權益為宗旨。
第二章 會員
第四條 凡本校政治學系碩博士班在校學生皆為本會當然會員(不含休學及保留
學籍者)。
第五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規章及決議事項之義務。
第六條 本會會員有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,但違反上條規定
者除外。
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
第一節 會員大會
第七條 本會定期大會於每學期期初、期末各召開一次,其主席由大會選舉產
生。
第八條 本會遇有下列情形,得召開臨時會:
(一) 所代表或主席之請求。
(二) 會員四分之一以上連署要求。
第九條 大會開會之法定人數為總額之四分之一。
第十條 本會會員大會為最高決策及監督機構,其職權如下:
(一) 選舉罷免所代表。
(二) 議決本會之各項議案,並責成所代表執行之。
(三) 議決、修改本組織章程及其他規則。
(四) 對所代表不當之作為有提出譴責案之權。譴責案之成立須經出席
人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。
(五) 對所代表不當之作為有提出罷免案之權。罷免案之成立須經會員
人數三分之一以上出席,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。
第二節 所代表與會長
第十一條 本會設有所代表三人,其中博士生一名,碩士生二名,凡本會會員均得被選為所代表。三名所代表得互推一人為本會會長,會長對內、對外代表本會。
第十二條 每學期期末大會選舉產生下任所代表,任期一學期,自當選日起至新任所代表產生之。連選得連任一次。所代表於任期中出缺時,由會員大會補選之,任期至原任任期結束為止。
第十三條 所代表負責出席院務或系務會議,並於會員大會提出報告。
第十四條 所代表下得設秘書人員與工作單位協助處理相關事務,其人選由所代表遴選之。
第三節 大會主席
第十五條 本會設有大會主席一人,凡本會會員均得被選為大會主席。
第十六條 大會主席由期末大會選舉產生,任期一學期,自當選日起至新任大會主席產生之。連選得連任之。
第十七條 大會主席負責召開及主持大會。
第十八條 大會主席下得設議事組協助處理議程及大會相關事務,其人選由大會主席自本會會員內遴選之。
第四章 附則
第十九條 本組織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,修改時亦同。但修正案之內容,須於會員大會決議修正案前五日送交大會主席公告之,且修正案之通過,須經會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,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。
第二十條 內政部頒行之議事規則如與本章程無牴觸者準用之。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